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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7/15/20211
主要内容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主席令35号)【工伤保险部分】7/15/20212
一、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日起施行)7/15/20213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1986年10月13日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讲话时首次提出7/15/20214
“11.05”吉林商厦火灾事故11月5日上午9时15分许,吉林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截至11月6日9时,火灾已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消防官兵从火灾现场共救出91人。商厦概况一楼:日杂百货二楼、三楼:大富豪鞋城四楼:富安居家具城五楼:吉林市铭阳模特舞蹈学校和健身馆7/15/20215
2010年10月26日3时32分,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世纪街越中新天地小区117-118号营业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死亡。接到报警后,公安、安监、袍江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置,3时48分火灾成功扑灭。绍兴市委副书记、市长钱建民,绍兴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王海仁,副市长陈月亮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绍兴马山营业房火灾事故7/15/20216
司煊、司耀(周代)防隅、潜火军(宋代)救火兵丁(元代、明代)防范火班(清代初年)消防队(清光绪28年【1902年】,“消防”一词从日本舶来)宋仁宗赵祯(1023年)建制专职消防机构——军巡铺。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消防部队。清末八国联军侵占天津后,在天津划分了租界。清政府(袁世凯)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联军救火会交由中国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便是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一)、消防组织设置及名称演变7/15/20218
70年代以前--09(中国特别通讯是“0”号);70年代后期—119)(中国通讯服务号码由“0”改为“11”,1982年吸取日本的经验,统一规定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为119,汉语“要要救”的谐音)1992年公安部确定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二)、“119”的来历7/15/20219
(三)、部分消防用语的含义《消防法》第七章第73条 :①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②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③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④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7/15/202110
(四)、《浙江省消防条例》与《消防法》对比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消防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章(条)数八章65条章(条)数七章74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消防职责10条第二章火灾预防27条第三章火灾预防18条第三章消防组织8条第四章宣传教育4条第四章灭火救援9条第五章灭火救援7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条第六章监督检查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第七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附则2条第八章附则1条7/15/202111
(五)《浙江省消防条例》要点1、消防工作方针、原则、网络(第3条)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网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社会化工作网络7/15/202112
2、消防职责更清晰、具体(合计分10类消防职责)县级政府职责(第8条)乡镇街道职责(第9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第10条)公安派出所职责(第11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第12条)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责(第13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第14条)家庭生产经营(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职责(第15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16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出(承)租人职责(第17条)7/15/202113
3、消防职责中的特点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对下一级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检查。(乡镇街道政府)消防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公安派出所)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预案应包含火灾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少于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的报业委会或派出所、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应劝阻制止,不听的,及时报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出租人发现房屋消防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承租人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出租的居住房屋)7/15/202114
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23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24条,责任追究57条最高30万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报备案。(25条,责任追究58条最高10万元)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39条)4、建设工程消防监管的特点7/15/202115
5、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特点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26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26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7条)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28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29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38条)7/15/202116
6、电气火灾防范的特点供电企业应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30条)自动消防系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31条)7/15/202117
《消防法》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56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六章第63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7、法律责任7/15/202118
7、法律责任《消防法》条例第六章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②过失引起火灾的;③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④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⑤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⑥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7/15/202119
1、火灾分类1(事故等级)类别死亡人数(人)重伤人数(人)直接经损(万元)一般<3<10<1000较大3~910~<501000~<5000重大10~2950~<1005000~<1亿特别重大≥30≥100≥1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六)、火灾分类及灭火方法7/15/202120
《火灾分类》2(GB/T4968—2008)火灾分类的命名及其定义:(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7/15/202121
灭火器类型灭火剂充装量(规格)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型号)Lkg水型3、6、9―MS/Q、MS/T泡沫3、4、6、9―MP、MP/AR干粉(碳酸氢钠)―1、2、3、4、5、6、8、10MF干粉(磷酸铵盐)―1、2、3、4、5、6、8、10MF/ABC卤代烷(1211)―1、2、3、4、6MY二氧化碳―2、3、5、7MT备注:型号后面需再加充装量,如MF42、灭火器分类(《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手提式灭火器类型和规格7/15/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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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救援抢修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和警戒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救援专家组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3、应急处理7/15/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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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7/15/202127
(一)管理责任1、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3、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7/15/202128
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安全保卫部环境保护部职业卫生部研究所质检中心设备工程部电气工程部基建工程部标准计量部后勤部财务部企管部督查办办公室…一分厂三分厂五三厂六分厂八分厂桶厂运输部仓储部…公司领导层公司工作指令执行流程图自我控制(内因)监督控制(外因)7/15/202129
(二)、保障能力: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3年内全部安装生产自动化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连锁自控系统。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要在2年内全部完成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7/15/202130
(三)、诚信机制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高危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2、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综合考评,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监电力、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3、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黑名单”企业,一年内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采取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7/15/202131
(四)、应急救援1、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3、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案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可操作性。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受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备案率2年内必须达到100%。7/15/202132
(五)、管理监督1、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2、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3、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4、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5、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6、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7、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8、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7/15/202133
(六)、产业政策1、制定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产业政策。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3、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和“增量必须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5、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7/15/202134
(七)、责任追究1、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3、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4、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7/15/20213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35号[2010])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7/15/202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7/15/202137
社会保险类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保障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2条)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第2条)异地转移:养老、医疗保险。(第19、32条)基本医疗保险类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强制性:企业不交保费可从银行划拨。(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第63条)医疗费用须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可先医保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第30条)(交通事故)7/15/202138
工伤保险(第四章)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34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36条)7/15/202139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37条)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15/202140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第38条)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7/15/202141
用人单位须支付的费用(第39条)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5/202142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第40条)职工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41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2条)7/15/202143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第43条)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7/15/202144
谢谢大家参加安全知识讲座!7/15/202145